湖北网络普法|借条上的名字是他人代签的,有效吗?

“要不是和你爸爸是好朋友,这钱当初也不会借给你。”“借条上的名字都是我爸爸签的,你应该找他要钱。”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老张为筹钱给儿子小张做生意,遂向好友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有老张本人和老张代替小张的签名。借款到期后,老张和小张未偿还借款,王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老张和小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长埫口法庭负责人夏芬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小张辩称,借条上的签名都不是自己所签,自己不欠王某的钱。王某表示,借条出具时,虽然小张的名字是由其父亲老张所签,但是老张的签名是经过小张许可的。

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向王某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签小张名字的行为,得到了小张的授权,且小张在事后也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

庭审结束后,经原、被告申请,夏芬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夏芬决定以此为切入点,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进行引导,并提出可行性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小张分期偿还王某20万元借款。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在借款时,如果发生借条上的名字是代签人代签的,该借条是否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取决于代签人是否取得了被代签人的授权,如果代签人是经被代签人委托代签的,那么该借条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如果未取得被代签人授权或同意,债权人可以催告被代签人,被代签人追认的,该借条有效,不追认的,该借条对被代签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