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员工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船务公司工作(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工作职责为机械维修和物资采购,船务公司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王某系承保的雇员。2022年3月,王某和同事下船采购物资时突发疾病倒地,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当天,船务公司便向A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A保险公司以王某为非工作岗位死亡为由拒绝赔偿。王某的继承人多次向船务公司索赔未果,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的继承人是否符合本案的起诉条件。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船务公司,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船务公司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雇员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王某的继承人作为第三者,依据雇主责任保险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应当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船务公司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未对此进行相应的约定。王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王某的继承人直接请求A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船务公司对王某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明确具体的确定。因船务公司对王某所负的赔偿责任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也未就赔偿协商一致,进而无法确定A保险公司向王某的继承人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具体赔付金额可能等同于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亦可能低于该限额据实赔付。因此,王某的继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继承人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王某继承人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目前该裁定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雇主责任险应当先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款,再由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理赔款。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况时,在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雇员名单中的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本案中,船务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A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船务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请求赔偿的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员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以用人单位对员工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为前提,本案中,王某的赔偿数额并不确定,因此,王某的继承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A保险公司。王某继承人可以在取得船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与船务公司协商确认赔偿责任后,再行主张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A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