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人数”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人数:

1.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2.代表名额数与法定保证人数。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根据选举法及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或者接近五百人的,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3.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数。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三人。

4.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5.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果参与选民联名推荐的选民自己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这里的“选民十人”就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6.每一推荐者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可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每一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为体现差额选举的要求,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其中,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此外,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时,“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也就是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8.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9.负责流动票箱的人数。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

10.投票选举的人数。也就是“当选规则”有关“双过半”的规定。选举法明确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