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医疗保障局致全区企业公开信
各参保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编外人员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符合阶段性减征范围的新成立用人单位。
二、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和手续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在核定时统一减征减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征后的医疗保险费进行征收,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减征手续。
三、已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抵业务
原已核定未缴纳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征缴。已按正常费率缴纳了减征期限内(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减征部分可抵扣之后月份的缴费。
四、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办理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向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承诺签字并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并提供本单位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及应付职工工资等相关证明材料等。此前有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的需补缴后方能办理缓缴手续;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在缓缴期间如恢复生产,可随时提前缴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
属于阶段性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超过延期办理期限申报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咨询电话:
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0722-3251009
曾都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0722-3325196
2020年3月14日
来源: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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