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曾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梅某某、陈某、邓某某等11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被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梅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梅某某非法所得7060588元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被告人陈某、邓某某等4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实现其通过违法犯罪而称霸一方、聚敛财物的目的,纠集与组织被告人陈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梅某某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当地建筑市场,聚敛财物。该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治安及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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